黔東南州商業(yè)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yè)務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商業(yè)銀行、信用社代理黔東南州轄區(qū)支庫業(yè)務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1號發(fā)布)、《商業(yè)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yè)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發(fā)布)。
四、受理機構
商業(yè)銀行、信用社申請代理黔東南州轄區(qū)支庫業(yè)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以下簡稱“初審行”)受理與初步審查。
五、審核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國庫部門。
六、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負責審批(以下簡稱“審批行”)。
七、數(shù)量限制
有數(shù)量限制,每家代理支庫只能由一家商業(yè)銀行或信用社代理。
八、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必須是依法批準設立,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yè)績,內控機制健全,資金結算渠道暢通,核算工具完備。
2.承諾獲準代理后根據(jù)業(yè)務量大小和相關制度規(guī)定,設置辦理國庫業(yè)務的相應部門或專柜,并配備能夠準確、及時辦理國庫業(yè)務的專職人員、兼職人員。
3.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時符合條件的,則根據(jù)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決定。
(三)禁止性要求:已選定一個申請人代理一家支庫的,其他申請人不得再申請代理。
九、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示范文本見附錄2);
(二)代理支庫業(yè)務申請書(示范文本見附錄2);
(三)機構的基本情況(示范文本見附錄2),包括機構的基本情況、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結算支持系統(tǒng)情況、上兩年度發(fā)生的資金案件情況等;
(四)《申請機構有關人員情況簡表》(示范文本見附錄2);
(五)上兩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示范文本見附錄2);
(六)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紙質申請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申請人向初審行國庫部門提交紙質申請前,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平臺進行預受理和預審查,也可直接將紙質申請?zhí)峤怀鯇徯?。申請人提交紙質申請材料時,應當出示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件等身份證明文件。
十、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初審行國庫部門現(xiàn)場接收申請材料。
(二)接收地址。
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號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初審行發(fā)布擬設代理支庫公告,有條件的可以在有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官方網站進行公布,公示代理支庫業(yè)務審批的相關事項,告知業(yè)務申請受理的截止時間。申請人可通過人民銀行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平臺進行預受理和預審查,也可直接將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初審行。
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錯誤不能當場更正的,初審行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出具《行政許可補正告知書》;不能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進一步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國庫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辦理基本流程見附錄1。
申請人拒不補正,或者自補正告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未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行應當退回已經收到的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補正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補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其他情形的,應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退回已經收到的全部申請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初審后,由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審批。
十二、辦理方式
(一)公示;
(二)預申請和預受理(適用網上平臺方式);
(三)正式受理;
(四)審查與決定;
(五)文書(證書)制作與送達;
(六)簽訂協(xié)議;
(七)結果公開。
十三、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審批行行長(國庫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國庫副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同時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四、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符合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批準其代理支庫業(yè)務,并制發(f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或符合條件但申請順序靠后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制發(f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代理支庫業(yè)務資格證書”、“代理支庫業(yè)務協(xié)議書”。
批準其代理支庫業(yè)務的,由審批行制發(fā)“代理支庫業(yè)務資格證書”,初審行負責與申請人簽訂“代理支庫業(yè)務協(xié)議書”。
十六、結果送達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文書(證書)送達申請人,并請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實施的行政許可,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因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處理。
3.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說明、解釋,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4.有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及代理支庫業(yè)務有關審批制度等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有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及代理支庫業(yè)務有關審批制度等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咨詢途徑
咨詢部門: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號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國庫科。
咨詢電話:0855-8062805
十九、監(jiān)督投訴渠道
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辦公室對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
可與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辦公室進行電話或者實地投訴。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號中國人民銀行黔東南州分行。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申請人可通過電話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官方網站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