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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1068號段假扮賣票黃牛 號商判賠50萬元

      2025-10-17 法治日報-法治網 李凱

      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公開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訴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案,這也是首次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電信業(yè)務鏈條上的企業(y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為彰顯反詐決心,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由院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增寶擔任審判長,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夏濤、檢察員湯秋靜等出庭履行職務。

      經過審理,法院首次向電信業(yè)經營者亮劍,當庭判令六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50萬元。

      “你真的不是騙子嗎?”

      “你大可放心的?!?/p>

      ——這段來自庭審檢察院出示的涉詐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受害人雖然內心存疑,但賣票黃牛用“系統(tǒng)這邊已經發(fā)送了驗證碼”打消其疑慮……

      近年來,電信詐騙頻頻高發(fā),詐騙短信電話屢禁不絕,僅在上午庭審期間,《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就接到兩個騷擾電話。

      趙女士的受騙經歷更是1068號段類詐騙的代表。

      “Hi,尊敬的客戶您已成功訂購XX巡回演唱會980門票,請盡快支付票款……更多演出資訊訪問官網……”為了買到一張心儀的演唱會門票,趙女士從某社交平臺尋到了“黃?!卑l(fā)布的“出售內部票,下單成功后付款”推文。

      按對方要求加上好友后,趙女士便在對方催促之下填寫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等,隨后收到了某“票務平臺”通過1068碼號發(fā)來的上述短信。

      趙女士急忙在15分鐘的“短信有效期”內進行轉賬激活“驗證碼”,不料一頓操作下來,“黃牛”卻屢次告知操作失敗,直到累計轉賬17萬余元時,趙女士才驚覺被騙。

      2023年暑期,杭州市濱江區(qū)等地發(fā)生多起涉演唱會門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眾多受害人也都和趙女士一樣,因輕信1068碼號發(fā)送的票務短信而上當受騙。

      據了解,1068碼號用于跨省或全國范圍內非經營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一家企業(yè)不得申請多個碼號,且申請后僅限自身使用,嚴禁擅自出讓、出租。

      那么,嚴格審批之下,該碼號為何還能出現(xiàn)在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

      濱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檢察官注意到該線索后,經過深入調查發(fā)現(xiàn),兩條跨省涉詐短信發(fā)送鏈路浮出水面——碼號資源持有者在運營中對碼號管理不規(guī)范,導致碼號資源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發(fā)送短信。

      經調查,廣東某公司、無錫某公司、武漢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與原河北某公司通過簽訂系列服務協(xié)議形成了短信服務平臺的層層轉租轉借鏈路,該鏈路中的上家均會指定下家使用固定號段,最終達成接入平臺的指定碼號層層轉包出租的效果。涉案10687415、10684500碼號共計發(fā)送涉詐短信6525條。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應起到“反詐看門人”的作用,既是技術防御第一道防線,也是法律義務關鍵履行者。六被告違法轉租碼號,未履行相互之間合同禁止轉租轉售的約定,對短信內容、提供者真實身份和客戶合同等均未履行嚴格審核義務,未遵守國家《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規(guī)定,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六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批準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擾亂電信資源管理秩序,破壞行業(yè)公平競爭環(huán)境,客觀上為電信詐騙提供了便利條件,侵害了社會公眾的隱私權益和潛在的財產安全,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陳增寶

      在數(shù)字化浪潮奔涌的今天,通信碼號資源作為國家基礎性公共資源,絕非可肆意轉租牟利的私有商品,更不應淪為詐騙與虛假信息傳播的通道。

      碼號資源的違規(guī)轉租與濫用,不僅嚴重擾亂國家電信管理秩序,破壞行業(yè)公平競爭生態(tài),更直接侵蝕社會信任根基,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溫床”。

      反電信網絡詐騙需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有效阻斷詐騙短信、電話誘騙被害人,是反電信網絡詐騙的首道防線,也是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

      真正的通信服務,不在于端口數(shù)量之多、通道之廣,而在于合規(guī)運營、安全可控;真正的商業(yè)創(chuàng)新,不應是規(guī)避監(jiān)管、層層轉包的“套路”,而應立足于誠信經營與用戶權益保障。當碼號資源成為灰色產業(yè)鏈中的“交易標的”,當短信端口變成詐騙信息的“傳送帶”,其所損害的不僅是公民財產安全,更是整個社會的通信安全基座與數(shù)字信任體系。

      本案判決不僅是對個別違法主體的懲處,更是對通信行業(yè)違規(guī)亂象的嚴厲警示。每一段碼號都是數(shù)字安全的托付,每一次發(fā)送都是社會責任的承載。

      運營商應強化端口管理與技術防控,服務提供者應嚴格落實實名制與內容審核,廣大用戶也應提高警惕、積極監(jiān)督。唯有讓合規(guī)成為習慣、讓責任貫穿始終,才能筑牢通信安全防線,億萬民眾才能在數(shù)字時代真正擁有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

      專家說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程嘯

      詐騙分子之所以能夠順利地實施群發(fā)詐騙短信的行為,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本案中作為電信業(yè)營業(yè)者的被告未經批準非法轉租、轉售電信碼號資源,未依法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防控義務,甚至是提供幫助的行為,才直接導致了公共利益被損害的結果。本案被告存在明顯過錯的違法行為與電信反詐領域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他們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針對這些違法的電信營業(yè)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于未來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民事公益訴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從源頭上抓住了預防、遏制電信詐騙行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有助于強化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嚴格履行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義務,最終實現(xiàn)保護廣大民事主體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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