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回復“他人不還我還” 小心構成保證責任
2025-07-18
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李凱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微信聊天記錄已經(jīng)成為庭審舉證環(huán)節(jié)的“??汀薄=?,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憑借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案件事實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小趙通過小林認識小劉。2024年11月,小劉向小趙借款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了利息及還款時間。但小劉并未按照約定還款,于是,小趙聯(lián)系了他與小劉共同的朋友小林,小林通過微信向小趙表示“小劉沒回款我來墊”。之后,小劉依然未償還借款。無奈之下,小趙訴至法院,要求小劉償還借款本息,并要求小林對小劉所負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福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劉向小趙借款,事實清楚,對二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小劉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小趙請求小劉償還借款本息,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同時,小林通過微信向小趙表示“小劉沒回款我來墊”,依法應當認定小林以書面形式對小劉上述所負債務向小趙作出保證,小趙未提出異議,故小趙與小林之間依法成立了保證合同法律關系。小趙與小林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小林依法應當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說法:當前,隨著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成為日常生活及經(jīng)濟往來中重要的溝通方式,微信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證據(jù)中的適用性也越來越廣泛。微信聊天記錄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所具備的“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及“隨時調(diào)取查用”的特征,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合同成立的有效證據(jù),具有法律效力,切莫認為通過微信作出意思表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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